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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河大道路堤结合改造工程施工2标段栏杆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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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栏杆工程招标(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现场施工条件
(1)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            已平整                   ;
(2)施工用水、电                   已接通                   ;
(3)有关勘探资料                  已勘察                   ;
(4)施工图纸设计和审查、备案情况   已审查                  ;
3.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建设厅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进行招投标,现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施工企业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城市道路工程内容)。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承担栏杆工程项目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开标时,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将视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三)本工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四)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 标 文 件
(五)招标文件的解释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投标人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在答疑后将书面答复送至所有的投标人。
(六)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 3 天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补充通知将报分管监督的建设局备案。
3、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三、投 标 报 价
(七)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和政策性规定应计取的合法取费等各项费用。
2.投标报价方式: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投标报价即清单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单位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也可根据企业定额编制,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投标人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和工程量若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一律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价格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单价不得调整,结算时以投标时的单价乘以实际施工长度即得出结算金额,单价包含人、材、机、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八)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人对招标条件和要求响应性内容;
(6)投标报价(包括报价汇总表);
(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辅助资料表:
①投标单位企业概况;
②参与投标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④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构设备表。
(9)参与工程投标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并与商务标装订成册);
2.投标人应使用招标人提供的示范格式文本填写,如相关内容不够填写时,由各投标人自行添补。
(九)投标保证金
本工程要求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未中标单位当场退回,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转成履约保证金。
(十)现场踏勘与招标答疑会
1.投标人将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后将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日期组织召开招标答疑
会,投标人派代表出席,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答疑,澄清、解答投标单位的问题。
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在答疑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或在招标答疑会上递交)。
4、会议记录包括对所有问题的答复,并在答疑会后2日内提供给所有的投标人,同时报招标办备案,由招标答疑会而产后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招标人将按本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十一)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按本文件第(十)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投标须知中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技术和商务标均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二)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本工程投标的投标文件要求各投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2.所有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3.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所有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十三)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应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七)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当场退还投标人。
4.招标人误收了按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查明情况后将重新退还投标人,已参加评标的将终止评标资格。
(十四)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督部门视同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  标
(十五)开标
1.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室,招标人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3.投标人代表(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即迟到15分钟以上)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4、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宣布开标会程序
(1)查验法定代表人证件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注册建造师的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3)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并当场核验、计分;
(4)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原件、证件原件、材料原件,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
(5)招标人开启和查验投标人的投标书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优惠条件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内容;
(6)评标、定标、宣读中标排序人;
(7)宣布开标会结束。
              七、评  标
(十六)评标
1.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七部委令第12号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2.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本工程招标人开标后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排序人。
(十七)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八、授予合同
(十八)中标
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报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签收,并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应在  三十 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4.中标人总包和分包的约定  不得分包。
(二十一)合同签订及工程担保
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2、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有权依法选择其它中标人;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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